中华网财经8月10日讯:据浙江政务服务政务近期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税二稽罚2021312”显示,杭州骏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存在“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的违法事被罚,执法部门显示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杭州市税务局,处罚决定日期显示为2021年7月30日。
杭州骏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规定杭州骏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处以应追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7524.87元。
中华网财经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网财经从天眼查查询了解到,透过穿透股权关系,杭州骏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是中骏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持股超96%的子公司。
(中华网财经综合 文/卫东)
(责任编辑:董云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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