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桶装水厂失败案例(桶装水铜绿假单胞菌超标被罚不服)

2019年5月,四川省泸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企业生产的桶装水进行执法抽检,经四川国检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验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结论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桶装水厂失败案例(桶装水铜绿假单胞菌超标被罚不服)

2019年6月15日,泸州市市场监管局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该企业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桶装水厂失败案例(桶装水铜绿假单胞菌超标被罚不服)

不服处罚,企业申请行政复议失败

该企业认为检验机构违反法定检测规定,其《检验检测报告》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处罚依据,于2019年11月15日向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泸州市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市人民政府经审查,于2020年2月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检验机构系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独立检测机构,该企业无法举证证明其存在违法检验检测行为,《检验检测报告》已按法定程序依法作出,不存在应当撤销的法定情形,同时,认定泸州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维持泸州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两次行政诉讼均被驳回,企业终被罚

该企业随后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泸州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经该院开庭审理,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行政判决,认为《检验检测报告》可以作为认定该企业的经营行为是否违法的依据,泸州市市场监管局及市人民政府所作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驳回该企业的诉讼请求。

该企业随后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该院开庭审理,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检测机构作出的案涉检验检测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客观存在,泸州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驳回该企业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例启示:保障相对人权利 公正执法树权威

泸州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泸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平公正文明执法,全面保障了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监管系统公正执法的权威和形象,体现了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同时,给部分怀有侥幸心理的不法食品生产企业敲响了警钟,督促企业切实提高食品安全法律意识,严守食品安全底线。下一步,泸州市市场监管局仍将不断加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供稿:泸州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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